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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体育sports·(中国)官方网站条例 第四章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供热设施。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专业计量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供热管理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确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门窗不保温的;
  (四)室内装修或者其它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的;
  (五)因热用户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对热用户投诉的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问题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设置热用户投诉电话。在接到投诉当日与供热单位协调督办,并将协调督办结果在两日内反馈热用户。
  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对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需要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当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它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它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四十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告知供热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四十一条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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